发布时间:2010/10/11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山东省菏泽市日前出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试行办法》,并于10月起施行。
记者从菏泽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办法》规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度下达一次,并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实行严格管理。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在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结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配置方案确定。
根据《办法》,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应依法限制审批。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依法暂停审批。
据了解,违反《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取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干扰取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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