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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供热计量收费有了简化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0/10/19

      2010-2011年度采暖期,全省凡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新建建筑,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节能居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开始进行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10月1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以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近年来,我省城市集中供热快速发展,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已成为供热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目前我省相当数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进行了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条件。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适用于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居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供热计量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体现公平负担。

      《指导意见》明确,供热计量价格将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计量价格和非居民用热计量价格。在按面积收缴热费向按用热量收缴热费的过渡阶段,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将采用以下简化方法制定:

      基本热价=面积基础热价×n(元/m2)

      计量热价=面积基础热价×(1-n)(元/KWh)

      单位面积平均供热量指标(n为供热计量两部制价格中基本部分与计量部分的比例)

      各市在确定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时,原则上应使两部制热价水平与现行按面积计算的热价基本一致。而基本热价比例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确定。

      如此,用户热费的计算为:基本费用=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费用=计量热价×耗热量

      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

      《指导意见》还明确,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居民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的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应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对申请停止供热的用户,是否收取一定费用,按照供热收费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要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对已经出台的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台的要抓紧出台。 2010-2011年度采暖期开始,全省凡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新建建筑,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节能居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开始进行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

      □本报记者/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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