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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不达标 用热量按零计算

发布时间:2010/12/13

    本市热计量版供热合同昨发布 ———

    本报讯 本月起,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工商局制定的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对外发布,新版合同建议居民将室温调至14℃至20℃内。如果卧室、起居室室温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达标期间居民的用热量按零计算。

    ■合同设最佳室温调节区间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居民,可自主调节设定室温,鉴于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市供热办在正式合同中添加了最佳室温调节区间的建议,建议居民将室温设定在14℃至20℃之间。

    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如果设定温度过高,不仅由于建筑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计量热费的支出;设定温度过低,则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户的正常采暖。

    ■室温达标时间限12小时

    新版合同规定,居民将卧室、起居室温度设定在18℃以下时,周围居民用热正常,供热单位需确保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达到居民设定标准;如居民设定的室温在18℃以上,12小时内将确保室温达到18℃。这个时间限制比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缩短了12小时。

    市供热办表示,最初征集意见要求,居民早上8时设定温度,第二天早上8时才达标,时间太长。缩短12小时后,可确保居民当天就能享受自己设定的温度。

    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传热和散热的原因,在只有一家居民用热,周围居民均未用热的特殊情况,室温达标将可能会用更长的时间。

    ■室温不达标用热量计零

    按照合同约定,居民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卧室、起居室室温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达标期间居民的用热量按零计算。室温存在争议,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温,以居民委托机构的测温数据为准。如果供热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向居民供热,需按未供热天数退还居民热费。

    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居民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拒绝供热单位入户作业;市政府限制供应天然气、电力、自来水;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以及供热单位安全检修等特殊情况导致居民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免予承担责任。但因设施安全检修停热需提前公告,停热不超6小时,整个采暖季最多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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