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2/29
明确责任义务 鼓励节能环保
日前,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发现,《条例》对于燃气及燃气服务、燃烧器具的质量安全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条例》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条例》对燃气经营者保证燃气质量和安全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包括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燃气经营者还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如果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燃气燃烧用具的质量安全也有明确规定,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示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若违反以上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还对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比如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要制定《条例》,主要是针对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等。《条例》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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