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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新规:民用建筑供热设施不过关不予供热

发布时间:2011/07/28

  为加强聊城市民用建筑供热设施的施工质量,强化民用建筑供热设施专项验收,日前,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出台了《聊城市民用建筑供热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聊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及公共建筑竣工后,须由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报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供热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及供热企业,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该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供热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供热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供热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计量、温控产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供热计量产品的首检证书;供热管道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等。办法规定,对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供热设施,不予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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