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

今后供热产品进聊城要先行备案

发布时间:2012/01/13

  人民网聊城1月12日电 今后,凡进入聊城供热及建设工程中销售、安装、使用的供热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只有技术过关且质量可靠方能经过备案,第一批供热产品备案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这一制度的实施保障供热计量及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老百姓也将能使用上合格的“热表”,真正做到明白消费。

  据介绍,供热产品实行备案制度是为防止劣质产品、淘汰产品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扰乱首府供热节能市场,提高供热产品质量,规范供热产品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障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要求,凡在聊城供热及建设工程中销售、安装、使用的供热产品,包括供热管道、保温、防腐材料、阀门(散热器恒温控制阀、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自力式温度控制阀、电动调节阀)、换热器、水泵、电机、变频器、气候补偿器、热量表、供热节能产品、供热服务软件等均可自愿申报备案。

  供热产品生产企业向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交《供热产品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受理后,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论证,并现场对企业产品及生产情况进行考察,经公示无异议,领取《供热产品备案证书》后,方可在聊城使用,具体工作由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

  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管理办公室建立全市供热产品的信用考核体系,建立生产、销售企业业绩信誉登记信息和不良信用档案,对生产、销售企业在招投标、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信用情况及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应每年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检查情况,当产品设计和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备案;供热产品备案有效期2年。期满仍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30日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备案。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备案资格:对存在问题提出警告或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经考核发现管理松懈、技术落后且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受到相应处罚的。

  友情提示:

  备案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企业优先纳入聊城市供热产品备案)

  (一)热量表生产企业的条件

  1、生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负债率不高于40%。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证明材料以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部门年度审计报告或证明为准)。

  2、备案热量表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CJ128-2007《热量表》2级表以上相关标准,并且取得2级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2年以上。

  其中用于楼宇计量的热量表或热量分摊的热量表应符合1级表相关标准,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其他热计量装置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温控装置应符合JG/T195-2007《散热器恒温阀控制阀》的要求;其他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进口的热量表应符合欧洲EN1434-2007中2级表以上的相关标准,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鉴定。进口恒温控制阀应满足欧洲EN125-2004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3、经生产企业当地市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抽样标准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明。

  4、热计量装置使用寿命应在9年以上,调控装置、温控装置使用寿命应在15年以上,这期间由生产企业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含电池)及计量装置的精度校验,且负责终生维护。

  5、生产企业有自己的生产车间、校验场所、校验设备,不允许贴牌,申请备案时提供以光盘或U盘为存储介质的未经处理的厂区厂貌、生产概况视频。

  6、生产企业所申报的热能表产品应在全国3个省份或5个地级市以上使用2个采暖季、10万平方米以上的销售业绩和使用效果证明材料。

  7、生产企业在山东省有大片区(直属)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或在聊城有企业法人代理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大片区(直属)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或聊城代理商有固定办公场所,设立或委托设立维修服务站,有专职的技术服务队伍,完善的服务章程和服务标准,公开维修电话。

  一个企业法人代理商原则上只允许代理一个公司的热量表系列产品,如须代理多个品牌,须向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允许工程项目代理。

  8、生产企业的热能表产品须符合CJ128-2007中有关通讯协议的规定,如需接入其他厂家的远程抄表管理系统,须无条件向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9、取得聊城市住建委颁发的《新型墙材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二)其他供热产品生产企业的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代理销售企业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

  2、商标权、专利权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3、执行标准、规范、图集及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4、生产企业有自己的生产车间、校验场所、校验设备,不允许贴牌,申请备案时提供未经处理的厂区厂貌、生产概况视频;

  5、取得相应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6、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出示原件核查)或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质量管理制度资料;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经生产企业当地市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抽样标准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明。

  申请备案的,应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热产品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同时提供原件);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代理商办理备案的);

  (四)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说明;

  (五)产品的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六)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原件);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以及相关的报关资料(同时提供原件);

  (七)聊城市住建委的《新型墙材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同时提供原件);

  (八)维修服务机构设置、公开服务电话、服务承诺等证明材料;

  (九)业绩及用户使用反馈意见。

  以上材料A4幅面,装订成一册,一式三份。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上一篇 : 明湖天地以后将按热计量收费

下一篇 : 于长伟:延边州普及使用供热计量...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