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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供暖期将延长16天 取消收取供热费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2/04/23

   半岛晨报讯 每到供暖期,暖气不热、测温不达标及不按时缴费等纠纷屡屡发生,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5月1日起,重新制定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将供热期延长16天,最低室温提高2摄氏度,并依法取消了滞纳金的收取。

    卧室客厅不低于18摄氏度

    供热室温标准,是市民享受供热权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新条例将供热温度由原来的室内温度不低于十六摄氏度,调整为室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使居民用户室温要求提高了2摄氏度。

    具体为,供热用热期全天市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新条例还将供热期限由原来的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三十日调整为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使供热期延长了16天。同时,授权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气温变化情况有权调整供热用热期。

    以前欠费的可加收违约金

    原条例规定,用户不按规定时间交纳供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造成滞纳金比用户所拖欠用热费的总额还要多,用户对此反映比较强烈,而且费用收取也有一定的困难。

    新条例依法取消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并在第二十八条作出重新规范:“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同时,新条例对原条例遗留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突出了对用热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室温不达标 应测温退费

    室温不达标,用户如何维权?新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测温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供热单位不测温的,可以要求区或(市)县供热用热管理部门进行测温。

    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经测温确实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按不达标的天数进行退费。

    用户未按时交纳用热费用的

    1 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

    2 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

    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

    3 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条例实施前拖欠用热费用的

    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

    【改动用热设施】

    用户可委托供热单位进行

    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如何界定?

    未分户

    新条例规定,居民住宅用户,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已分户

    供热单位负责

    热源至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包括锁闭阀或者热量表)部分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的作业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分水器和过滤网的养护

    用户负责

    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的材料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除分水器、过滤网以外用热设施的养护

    ●用热设施分户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但新增用热设施材料由用户负责。

    ●用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用热用途,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未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装修等影响用热效果的,自行承担责任;影响供热用热设施运行或者其他用户用热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不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进行处理的,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

    【暂停或恢复供热】

    不得收取规定以外费用

    新条例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保修期满要求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应当在当年十月二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用户暂停用热应当满一个供热用热期。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交纳用热费用日期截止前交纳用热费用。用户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供热单位】

    连续两年不达标退出供热经营

    新条例规定,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供热单位供热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要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并设立便民服务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热期内应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通过制度设置,加大了对供热单位的制约管理力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将条例的要求切实贯彻,以达到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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